金台律师反败为胜经典案(五)|金台律师助力弱势群体 依法撤销县政府复议决定

有了家,人才有根,家是每个人安身立命的根本所在。家外化为房屋、住所,对于普通百姓来说,房屋是其一家人辛苦劳动的成果,是一个农民最重要的财富。对于一个农民来讲,自己节衣缩食好不容易建造的房屋,被县政府撤销了房产证,作为弱势群体,维权又是何其艰难!北京市金台(廊坊)律师事务所近期承办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胡某持有了20年的宅基地证被县政府一纸文书撤销了,胡某一家赖以生存的房屋面临被拆除的风险,一切来得太突然,对胡某一家来说犹如晴天霹雳。

安稳生活的家,一夜之间风雨飘摇

胡某,某村的村民,1996年前村里划分宅基地,胡某及家人取得了位于该村的一块宅基地用于建造住宅,供一家老小生活居住所用。胡某一家在这块宅基地上安稳幸福地生活了20多年,却在2019年10月的一天,胡某突然收到县政府寄来的一封《行政复议通知书》,这才得知本村的杨某向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认为胡某的宅基地侵占了自己的承包地,要求撤销胡某的宅基地证。2019年11月县政府正如杨某所愿,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胡某持有的宅基地证书。为何自己持有了将近20年的宅基地证一下子就被撤销了?为何一家居住了20多年的房屋突然面临成为违建的风险?为何杨某认为自己的宅基地侵占了他的宅基地?这一切令胡某百思不得其解。

了解事情原委,胡某义愤填膺

胡某找到金台的时候,其内心又气又悲,已经十分绝望,每日彻夜难眠。金台代理了这起案件后,胡某更是经常半夜给承办律师打电话。在拿到所有材料以后,金台律师仔仔细细地研究了所有材料,捋清事情脉络:本案中的杨某与胡某同为一个村集体的成员,1996年以前村委会划分宅基地,胡某一家取得了位于该村的一块宅基地用于建造住宅,供一家老小生活居住。但当时村委会并未及时为胡某办理宅基地证,在2001年才以确属村内遗留问题为由为胡某办理了《宅基地使用权证书》。1999年杨某承包了本村的土地进行耕种,杨某持有的1999年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写到其承包的其中一块土地长98米,宽27米。杨某认为这块承包地与胡某的宅基地证重合,胡某的《宅基地证》是2001年颁发的,晚于其持有的《土地承办经营权证书》,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为胡某颁发《宅基地证》的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县政府撤销胡某的《宅基地证》。胡某在参加行政复议时提供了众多本村村民的证言,证明杨某案涉承包地并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所写长98米,胡某与杨某的地并不重合。2019年10月县政府在进行了简单的实地测量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支持了杨某的诉请,撤销了胡某的《宅基地证》。

抽丝剥茧揭露真相,依法维护合法权利

综合分析案件材料,此案中的关键点在于:1、杨某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是否超过时效?2、杨某的承包地与胡某的宅基地是否重合?3、县政府撤销胡某的宅基地证究竟有无法律依据?4、一些历史遗留问题究竟如何解决?

根据材料显示,胡某取得《宅基地证》是在2001年,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时效期限为60天,杨某在18年后再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明显超过时效。关于这一点,胡某在行政复议时作为第三人已经提出,县政府认为杨某是在2019年才知道胡某宅基地证的存在,行政复议的期限应当从当事人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杨某的复议申请并未超过时效。但是根据一般正常人的思维逻辑及常识,明显可以得知如果胡某在此处建房其一定是持有宅基地证的,况且胡某在此处建房已经20多年,其与杨某就土地重合的问题存在长年的纠纷,村委会等组织也多次进行调解,并且村集体内颁发《宅基地证》的流程中包括向本村集体成员进行公示这一程序,县政府及杨某还坚称在2019年以前杨某并不知道胡某存在合法的《宅基地证》,这一说法实在荒唐。

在杨某提交的复议材料中,其提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1999年颁发的手写字体的绿皮本。根据金台律师的调查,2015年开始,廊坊市开始进行土地确权并进行换证,之后颁发的均为印刷字体的红皮本。杨某所在村集体2018年就下发了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在了解到这一情况后,金台律师立即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前往该县农业农村局调取杨某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根据调取到的杨某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果然如胡某所说,杨某的承包地并非旧证上所写的长98米,杨某新证与旧证中关于案涉承包地面积存在重大偏差。这就证明了杨某在明知存在新证的情况下,仍以旧证申请复议,明显存在恶意;县政府在并未实际调查土地是否重合的情况下,便以杨某提供的旧证辅以简单的实地测量就作出复议决定。

另外,在本案中,通过仔细研究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金台律师发现,县政府撤销胡某《宅基地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早在多年前就已经被废止,这就等于是县政府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便撤销了当事人的《宅基地证》,这无疑是又一个重大的发现。

之前提到,胡某的宅基地是村委会在1996年前划分的,2001年村里才以确属村内遗留问题为由为胡某等村民办理《宅基地证》,这也为本案的发生埋下了祸根。杨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1999年颁发的,虽然实际上胡某的颁证时间晚于杨某,但是根据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胡某的宅基地是在1996年前划分的,胡某实际占有使用土地是在杨某之前,如果说双方的土地却有部分重合,也是杨某的承包地侵占了胡某的宅基地。

综合以上观点,金台律师在庭审中为维护胡某的权利据理力争,逐一击破对方律师提出的说法,最终胜诉,人民法院撤销了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本案中,作为普通百姓的胡某状告权力机关县政府,“民告官”,胡某明显处于弱势地位。普通百姓状告县政府,此类民告官的诉讼,难度极大,但是通过对于案件的认真梳理,全面分析,结合金台律师办理案件的丰富经验,金台律师抓住每一个有利于当事人的关键点,实现了局面的反转,最终赢得了诉讼,成功维护了普通百姓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