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范围

scope of business

律所简介

About the law firm

        北京市金台(廊坊)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经北京市司法局、河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位于廊坊市政务区,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民服务中心的对面,办公面积1500平米,现有律师30余人,是一家致力于提供增值性法律服务的新型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台(廊坊)律师事务所,是全国性律师事务所在廊坊地区的唯一分所,面向京津冀法律服务市场,坚持“一二三”的发展战略。即:坚持党的领导,努力打造一个金牌法律服务平台;坚持客户至上,全力提供高端诉讼、前端非诉的“两端”法律服务产品;坚持开放共享,不断完善律所、律师、客户“三位一体”的合作共赢机制。

        金台律师,为增值而存在。

律师团队

Lawyer team

陈爱国

擅长领域: 对合同法、公司法、金融法、 担保法、房地产及建设工程、公司运作、资本运营、项目并购、土地开发、拆迁安置、交通事故等领域。

秦江华

擅长领域: 民商法(含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刑事辩护、行政诉讼与非诉业务。

郝固文

擅长领域:民事纠纷、公司法律顾问

王颖

擅长领域: 对合同法、公司法、金融法、 刑法

孙梦宽

擅长领域: 对合同法、公司法、金融法、 担保法、房地产及建设工程

苏亚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民事纠纷、法律顾问

党卓

擅长领域: 对合同法、公司法、金融法、 担保法、房地产及建设工程

刘宇浩

擅长领域: 对合同法、公司法、金融法、 担保法、房地产及建设工程

金典案例

Classic cases

金台律师反败为胜经典案(一)|尘封11年的欠条快速变成胜诉的判决书—— 北京市金台(廊坊)律师事务所针对小微企业呆坏账推出快速法律服务机制。

近日,我所运用快速法律服务机制,为客户实现优质高效的维权。我所代理的某化工公司诉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原告,9月3日下午在安平县人民法院开庭,9月4日法院就作出判决,原告胜诉。律师的工作效率如此之高,实在令人惊叹,与此同时也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案情简述✕✕ 某化工有限公司是我所的法律顾问单位,老板王总懂管理、擅经营,企业运营稳健,货款回款率很高,是廊坊粉末涂料行业内的佼佼者。    在一次例行的顾问单位走访中,一向乐观积极的王总,向我们透露了一个不大不小的“心病”。公司和一个衡水市安平县叫陈某的客户,自2007年开始有业务往来,陈某起初的用货量不大,也还比较讲信用,虽也有拖欠,但总体来说货款还是能及时给付。但后来陈某对前后累计的将近七万元货款一拖再拖,迟迟不肯清偿。王总以及公司的人,每年都去几次找老陈催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陈某的态度还算比较好,对所欠货款认账,欠条前前后后打了五张,左右推脱,始终不付一分钱。 钱虽然不多,但王总每次梳理业务时,只有这笔陈年老账一点进展也没有,保险柜最下面放着的总是这笔业务的材料,实在令人发愁。对于这种不讲诚信的客户,谁遇到都会心烦,钱不多,还要拿出精力去催要,年年还要换手续,实在是小企业的一块“心病”。 ✕✕客户疑虑✕✕    针对公司的这个问题,我们将律所最近推出的快速法律服务机制介绍给王总,这套机制针对的就是小微企业在经营中的一些零散、额度不大又是经年累月的债权进行及时回收的问题,帮助企业解决烦恼的“心病”。    当时王总还是犹豫的,实际上,大多数企业都会对这种“小、散、长”的债权没有信心,顾虑重重:  1、债权数额不大,维权的成本会不会太高;  2、经年累月的旧账是不是存在一个诉讼时效的问题;  3、异地诉讼有多大的把握,不可预知的因素会不会很多;  4、即使胜诉,判决能不能得到有效执行。 ✕✕律师观点✕✕ 我所律师的观点是,依法维权是企业经营的一个组成部分,诉讼有时是企业经营的延伸,现在的司法效率很高,执行的力度空前,对企业来说总体成本可控,高效快速的维权是完全可期待的,将趴在账面上的条子,变成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也是完善企业经营的一个重要手段。 ✕✕金台快速法律服务模式✕✕ 于是抱着试试看的心态,王总把材料交给了我们。我们开启了金台快速法律服务模式。 第一步  用一天的时间,由专职律师对全部材料进行了梳理,完成了法律文书的草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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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台律师反败为胜经典案(三)|挖掘机式的法律服务

诉讼是一场零和博弈,不是你输就是我赢。我们通常会赢,不是因为幸运,而是因为我们准备得更加充分,我们会挖掘出每一个对客户有利的细微证据,我们会挖掘出每一个对客户有利的法律条文,这就是金牌法律服务平台——北京市金台(廊坊)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近日,北京市金台(廊坊)律师事务所成功代理一起因挖掘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最终以15000元调解结案。起初原告起诉我方当事人,索赔几十万,在金台律师的帮助下,我方当事人——两个普通的农民,成功突破了商业套路,摆脱了沉重的法律责任,最终案件以低成本调解结案。金台律师认真负责的态度赢得了客户的尊重,金台律师出色的专业能力得到了客户与法官的充分认可。 一、挖掘机引纠纷,两农民面临巨额索赔 康某、程某系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两个普通农民,在2019年春节前夕,早已进入节日状态的二人,突然接到了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的传票。 提起诉讼的原告为北京现代融资租赁公司,这个公司康、程二人此前从未听说过,反复看了起诉状和相关材料后,康、程二人才慢慢地明白了个中缘由。这个从天而降的案件,和他们几年前购买的一台挖掘机有关。 2011年,康某在他人的介绍下,在固安的一个工程机械市场中,购买了一台R60-9型号的挖掘机。当时他手头的钱少,销售员又极力推介并说可以分期付款。少花钱还能买一台挖掘机,康某动了心思,前前后后在几份合同上签了字,并拉上表妹程某做担保人。 在匆忙交了首付款后,康某在销售员的带领下,在北京的一个库房提走了挖掘机。那几年,固安县的房地产发展很快,挖掘机的施工业务不少,康某最初用这台挖掘机干了一些工程建设,每个月按要求向销售员指定的账户支付当期购车款。挖掘机的付款分成三十六期,在还了三十三期后,工程机械公司的销售员讲,最后没有几期货款了,让康某把剩下的钱一次性支付给公司的一个业务员,这样挖掘机就归康某所有了。后来,康某自以为万事大吉地将挖掘机转让给了他人,自己从事其它营生了,挖掘机也就消失在康某的记忆中,成为了过去。 这次起诉,原告是北京现代京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状中称其权利是从北京现代融资租赁公司处承受取得,康某未按期支付租金,构成违约,现原告已按合同购买了涉案的挖掘机,原告要求康某返还挖掘机一台,支付所欠租金及逾期利息,程某作为担保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康某一下子就懵了,挖掘机早已转卖给他人,不知所踪,再赔偿损失,没有几十万是解决不了的。康、程二人压力山大,不知所措。 二、站稳脚跟,深挖事实,帮助客户让其捋清过去发生的事态全程 康、程二人怀着忐忑的心情,找到北京市金台(廊坊)律师事务所,金台律师在第一时间帮助他们对整个事情进行了认真梳理、回顾。按事情发展的先后顺序,在不同的阶段,与哪个人做了哪些行为,启发当事人仔细回忆,反复沟通,并对挖掘机的行业特点及挖掘机融资租赁的操作流程进行初步了解。金台律师对当事人进行疏导,不要着急慌张,要头脑清醒,站稳脚跟,最大程度的再现事情经过,把细节捋清,把相关的证据收集齐。 经过三次面谈,数次的电话、微信沟通,关于挖掘机的信息最大程度地再现,当事人清楚地明白了自己的处境,律师也将以往相似案例的经验进行了对照总结。在与客户沟通的过程中,逐渐积累起了客户对金台的信任,金台律师耐心专业的态度,也逐渐激发了客户的自信。 几天内,金台律师打破砂锅问到底,不断挖掘事实,帮助客户详细地列出了有关挖掘机的相关过程。购买时间、购买过程、还款方式、经办人员、还款细节、最后还款的时间地点数目、挖掘机的转让过程以及所收到的销售商信函邮件等等,时间具体到天,人员明确身份,陈述有哪些证据支持。在理清概况的基础上,在北京、固安等地收集并形成我方拟提交法院的证据清单。最后,律师与当事人就诉讼方案达成共识:总计三十六期的还款已按合同约定还了三十三期,其余的还款方式改变并没有书面的证据证明,力争相关经手人出庭作证。金台律师认为原告所述被告违约的情况不存在,但是原告方利用合同套路占有主动,律师拟就原告诉求全面抗辩。 三、深入敌后,寻求对方破绽,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力争变被动为主动 客观上,对被告来讲,这场诉讼是一场被动之战,双方在证据的占有上是不对称的。原告方有备而来,从合同的签订之初就为以后埋下了伏笔,这是一套完整的商业套路。被告方当初连合同都没有仔细看,除了交钱的手续外,没有任何的材料,加上时间久远,好多细节都是逐渐回忆起来的,被告所处位置都是被动,完全是被牵着鼻子走。 但是经验丰富的金台律师认为,越是被动的诉讼,越要坚持不放弃,越要耐心细心,精心设计的套路越复杂往往越有可能挑出破绽。坚持、坚韧往往能找到突破,实现反转。原先提交的初步证据有几十页,十分繁杂,都是晦涩难懂的专业名词,普通人看了头都会大。为了达到扰乱视听的目的,原基础合同的签订者为北京排山公司,中间又加入了一个债权转让的行为,起诉的原告即是债权受让人。金台律师认真细致,充分发挥团体战的优势,五名律师集体会战,将对方的证据放在专业的放大镜下逐条逐句地认真分析,查找对方的自相矛盾之处,找寻对我方有利的细节,充分吃透了合同,从而形成了抗辩思路。从诉讼时效、承租人回购权行使、担保除斥期间、担保责任时效、原告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押金返还等六个节点入手,形成两个被告的书面答辩状,明确具体地提出了被告不用承担责任的理由。 四、重点突破,决战庭审,在法庭上最大程度地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到了开庭的日子,金台律师明显感觉到客户的自信心有所增加,但仍只是抱着试试看的态度,自觉损失个十万八万就是不错的结局了。 正如我们所的预料,原告委托专业律师出庭,原告方持有一摞的证据材料,信心十足,宣读诉状及举证时慷慨激昂。我方沉着应战,沉稳提交书面答辩状的同时,重点突出,简明扼要地表明不承担责任的理由。我方第一点就明确提出,原告起诉的案由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那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4)3号司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出租人既要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也就是既主张支付租金,又要求返还租赁物的,必须二者选其一,不能同时主张。对于我方的这一抗辩,对方律师有些错愕,未置可否。但是我方的主张得到法官的认可,法官当庭向原告释明法律,要其明确答复。原告律师无奈地表示,放弃关于返还挖掘机的诉讼请求。听到这里,整个庭审的天平已完全向我方倾斜,客户的紧张心情终于放松下来。 我方律师再接再厉,主张对方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和担保时效,对方坚称有催款催收通知的送达,但翻遍了那摞子证据,也没有找出证明其陈述的证据来。最后,关于押金的问题,我方认为这是被告已付的款项,原告在主结未付租金时,却有意将其忽略掉了,押金这等于被告在原告方的财产,应当折抵相应的租金,对方的律师也无力反驳。最后,法官充分征求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自愿支付给原告15000元,此案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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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台律师反败为胜经典案(四)|恋爱之殇

恋爱之殇 家庭平静幸福 儿子锒铛入狱 父母肝肠寸断 结局还算圆满 伤痛挥之不去 恋爱,是年轻的记忆,是美好的记忆,也是甜蜜的记忆。人类世界充满美好的事物,但美好短暂,恋爱也是如此。恋爱是易碎的、易变质的,哪一个细节处理不好,都有可能事与愿违,酿成苦涩,结出恶果。 我们金台廊坊律所主要承办商事案件,高某强奸一案是我所承办的为数不多的刑事案件。我和高某的父亲是高中以及大学的同学,毕业后又分到同一城市工作,彼此之间情同手足,高某是我看着长大的,就跟自己的孩子一般,他陷入刑事案件的泥潭,无论是从情感角度出发还是专业角度出发,这个案子我都没有办法不跟进。自己孩子的案件,办案过程中自然生出许多案情之外的感慨,让自己本已成熟的心灵不断被亲情、法理所折磨,痛爱、气愤、惋惜、悔恨、麻木轮番冲击,即使我们根本不愿面对,但逃避始终解决不了问题,我和高某的父母共同面对发生在孩子身上的现实。 家庭平静幸福 高某的父亲大学毕业后,分到了市委机关工作,没过多久就交了一个石油管道局的女朋友,女方家境殷实,条件优越。二人婚后的生活水平在同学中领先一大截,当时的我羡慕不已。当时我们其他同学还在忙于调工作、租房、还账等温饱问题,高家的生活已步入小康。不过老同学够意思,他家成了我们这帮穷同学解馋过瘾的好地方。 高某只比我家的孩子大一岁,优渥的家境,姥姥、姥爷的精心照料,让小家伙成长得阳光快乐。我们同学聚会,这个孩子总是能成为我们的开心果。我媳妇在将孩子无奈交给同事照看的时候就经常感慨,什么时候咱家孩子能和高某一样有老人照看。高某小学就读于全市最好的小学,成绩名列前茅,中学的班主任是全国模范班主任,高中又是天津的高考移民。后来大家各自忙碌,很少听到高某的消息,但是家世优越这是有目共睹的。 后来在闲聊时听说,高某初中时就有女朋友,只是他的母亲认为女孩的家境平平,进行了强行干预。高某在那时正处于叛逆期,和家里时有冲突。但是当时家里人都只当他是个小孩子淘气,觉得孩子长大懂事了,自然就会好了。 儿子锒铛入狱 金台廊坊分所成立不久,但是常有客户前来拜访。有一天我正在律所里和一个客户谈事儿,高某的父亲突然给我打电话,火急火燎地讲高某在大学被人打了,还说他可能涉嫌了绑架、强奸的刑事罪名。他们两口子正在往事发地赶,让我也马上赶过去。事发突然,宛若晴天霹雳,我来不及考虑其他,赶忙放下手头的事情,开车前往事发地。 第二天早上,我按约到达了事发地的公安局,和高某的父母会面。来不及安慰憔悴的老同学,我以律师的身份和办案的警官沟通了案情。据警官介绍,高某是在学校附近的一个宾馆被抓获。因恋人举报他涉嫌强奸,现已被刑事拘留。在事后与高某父母的沟通中得知,高某的现任女友是在出国留学的培训班上认识的,才16岁,尚未成年。女孩的父亲是当地的企业家,正在读高中的她想出国留学,女孩在培训班上见到了帅气的高某,一见钟情。女孩的父母认为孩子年纪尚小,明确反对俩人在一起。高某的父母知道后,起初也认为俩人年龄差距大,不同意俩人在一起,后来经不住高某对女孩家中财力的描述,心想一定要让他抓住机会,实现命运的转折。 就这样,在女孩的执着、高某的努力下,二人开始了同居生活,其间女孩还做过一次流产。恋爱是甜蜜的,生活确是现实的。同居期间高某沉迷游戏,偏执极端,让女孩心灰意冷,再加上家里的反对,女孩产生分手之意。但此时的高某已经欲罢不能,既不肯放手,又执迷不悟,不能改正自己的缺点。无奈下,女孩关了手机,东躲西藏,但是始终没能摆脱高某的纠缠。 事发当天,高某答应最后一次与女孩见面,当面说清后就各奔东西。从事后侦查人员提供的材料来看,高某当时心中充满了报复的戾气,见面后对女孩进行殴打,并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女孩极度恐慌,用手机向自己的父母、哥哥发出了求救短信,家属以绑架罪名向警方报案。公安人员在宾馆的大堂里将正在结账的高某抓获。 父母肝肠寸断 无论如何我都很难将强奸犯与这个从小我看着长大的阳光灿烂的大男孩联系在一起,对于发生在高某身上的事,我都不能接受,对其父母而言,更可谓是灭顶之灾,肝肠寸断。一个令人羡慕的家庭,霎时间风云突变,阴霾重重。高某的父亲,一个要强的男人,一夜白头,仿佛一瞬间老了二十岁,以戒烟十余年的他一根接一根不断地抽着烟,只有偶尔的咳嗽能让他暂时地停下来。高某的母亲,一个学校的教师,望子成龙,无法面对发生在儿子身上的现实,精神恍惚,整日以泪洗面。事发之后,她已不能正常地工作,索性辞了职,到高某大学附近租了个房子住下来,说只有这种方式才是唯一能为儿子做的,事情一天不解决就一天不回去。我能够想象一个母亲面对儿子的这种遭遇,尤其是强奸这种难以启齿之事时,其内心的复杂与纠结。我虽然工作繁忙,也尽量两周到看守所会见一次高某,一是律师的职责所在,我要尽量详细地了解案情经过;二是在高某与其父母之间搭起一个沟通的桥梁,让看守所里的儿子与看守所外的父母在遭遇家庭厄运之时实现一种无言但是无比宝贵的交流,这种交流或许就是父母子女间至真情感的一种极端表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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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台律师反败为胜经典案(五)|金台律师助力弱势群体 依法撤销县政府复议决定

有了家,人才有根,家是每个人安身立命的根本所在。家外化为房屋、住所,对于普通百姓来说,房屋是其一家人辛苦劳动的成果,是一个农民最重要的财富。对于一个农民来讲,自己节衣缩食好不容易建造的房屋,被县政府撤销了房产证,作为弱势群体,维权又是何其艰难!北京市金台(廊坊)律师事务所近期承办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胡某持有了20年的宅基地证被县政府一纸文书撤销了,胡某一家赖以生存的房屋面临被拆除的风险,一切来得太突然,对胡某一家来说犹如晴天霹雳。 安稳生活的家,一夜之间风雨飘摇 胡某,某村的村民,1996年前村里划分宅基地,胡某及家人取得了位于该村的一块宅基地用于建造住宅,供一家老小生活居住所用。胡某一家在这块宅基地上安稳幸福地生活了20多年,却在2019年10月的一天,胡某突然收到县政府寄来的一封《行政复议通知书》,这才得知本村的杨某向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认为胡某的宅基地侵占了自己的承包地,要求撤销胡某的宅基地证。2019年11月县政府正如杨某所愿,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胡某持有的宅基地证书。为何自己持有了将近20年的宅基地证一下子就被撤销了?为何一家居住了20多年的房屋突然面临成为违建的风险?为何杨某认为自己的宅基地侵占了他的宅基地?这一切令胡某百思不得其解。 了解事情原委,胡某义愤填膺 胡某找到金台的时候,其内心又气又悲,已经十分绝望,每日彻夜难眠。金台代理了这起案件后,胡某更是经常半夜给承办律师打电话。在拿到所有材料以后,金台律师仔仔细细地研究了所有材料,捋清事情脉络:本案中的杨某与胡某同为一个村集体的成员,1996年以前村委会划分宅基地,胡某一家取得了位于该村的一块宅基地用于建造住宅,供一家老小生活居住。但当时村委会并未及时为胡某办理宅基地证,在2001年才以确属村内遗留问题为由为胡某办理了《宅基地使用权证书》。1999年杨某承包了本村的土地进行耕种,杨某持有的1999年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写到其承包的其中一块土地长98米,宽27米。杨某认为这块承包地与胡某的宅基地证重合,胡某的《宅基地证》是2001年颁发的,晚于其持有的《土地承办经营权证书》,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为胡某颁发《宅基地证》的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县政府撤销胡某的《宅基地证》。胡某在参加行政复议时提供了众多本村村民的证言,证明杨某案涉承包地并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所写长98米,胡某与杨某的地并不重合。2019年10月县政府在进行了简单的实地测量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支持了杨某的诉请,撤销了胡某的《宅基地证》。 抽丝剥茧揭露真相,依法维护合法权利 综合分析案件材料,此案中的关键点在于:1、杨某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是否超过时效?2、杨某的承包地与胡某的宅基地是否重合?3、县政府撤销胡某的宅基地证究竟有无法律依据?4、一些历史遗留问题究竟如何解决? 根据材料显示,胡某取得《宅基地证》是在2001年,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时效期限为60天,杨某在18年后再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明显超过时效。关于这一点,胡某在行政复议时作为第三人已经提出,县政府认为杨某是在2019年才知道胡某宅基地证的存在,行政复议的期限应当从当事人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杨某的复议申请并未超过时效。但是根据一般正常人的思维逻辑及常识,明显可以得知如果胡某在此处建房其一定是持有宅基地证的,况且胡某在此处建房已经20多年,其与杨某就土地重合的问题存在长年的纠纷,村委会等组织也多次进行调解,并且村集体内颁发《宅基地证》的流程中包括向本村集体成员进行公示这一程序,县政府及杨某还坚称在2019年以前杨某并不知道胡某存在合法的《宅基地证》,这一说法实在荒唐。 在杨某提交的复议材料中,其提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1999年颁发的手写字体的绿皮本。根据金台律师的调查,2015年开始,廊坊市开始进行土地确权并进行换证,之后颁发的均为印刷字体的红皮本。杨某所在村集体2018年就下发了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在了解到这一情况后,金台律师立即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前往该县农业农村局调取杨某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根据调取到的杨某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果然如胡某所说,杨某的承包地并非旧证上所写的长98米,杨某新证与旧证中关于案涉承包地面积存在重大偏差。这就证明了杨某在明知存在新证的情况下,仍以旧证申请复议,明显存在恶意;县政府在并未实际调查土地是否重合的情况下,便以杨某提供的旧证辅以简单的实地测量就作出复议决定。 另外,在本案中,通过仔细研究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金台律师发现,县政府撤销胡某《宅基地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早在多年前就已经被废止,这就等于是县政府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便撤销了当事人的《宅基地证》,这无疑是又一个重大的发现。 之前提到,胡某的宅基地是村委会在1996年前划分的,2001年村里才以确属村内遗留问题为由为胡某等村民办理《宅基地证》,这也为本案的发生埋下了祸根。杨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1999年颁发的,虽然实际上胡某的颁证时间晚于杨某,但是根据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胡某的宅基地是在1996年前划分的,胡某实际占有使用土地是在杨某之前,如果说双方的土地却有部分重合,也是杨某的承包地侵占了胡某的宅基地。 综合以上观点,金台律师在庭审中为维护胡某的权利据理力争,逐一击破对方律师提出的说法,最终胜诉,人民法院撤销了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本案中,作为普通百姓的胡某状告权力机关县政府,“民告官”,胡某明显处于弱势地位。普通百姓状告县政府,此类民告官的诉讼,难度极大,但是通过对于案件的认真梳理,全面分析,结合金台律师办理案件的丰富经验,金台律师抓住每一个有利于当事人的关键点,实现了局面的反转,最终赢得了诉讼,成功维护了普通百姓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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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台律师反败为胜经典案(六)|调虎离山 巧为企业止损维权—-金台律师巧用管辖权异议上诉程序 为企业避免损失400万

老杨兄弟是当地小有名气的老板,二人经营一家化妆品公司已有20余年,凭借敏锐的商业意识和吃苦耐劳的精神,化妆品公司旗下产品在北方热销,其品牌也成为省级的驰名商标,企业产销两旺,蒸蒸日上。2019年底,老杨却摊上了一桩意想不到的麻烦事,本来红火的企业面临几百万元的重大损失,老杨也是心烦意乱,陷入法律责任的泥潭而不能自拔。 ◆遭破产,270万预付款要打水漂 老杨的麻烦,始于自己最信任的合作伙伴。老杨的化妆品公司需要大量的气雾剂空罐,以前是从南方进货,成本比较高,后来朋友介绍,临县的大A公司也生产气雾剂罐,而且价格质量也合适,于是便成为长期的合作伙伴。一来二去,老杨也和大A公司的老板成了称兄道弟的朋友。 2019年10月,大A公司的王总与专门对接老杨公司业务的李某、乐某,找到了老杨,洽谈下一步的合作。一番嘘寒问暖、推杯换盏之后,王总握住老杨的手,诚恳的提出一项极具诱惑力的合作建议,只要化妆品公司先预付一年的货款400万元,大A公司将额外多提供价值20万元的气雾剂罐。老杨正打算为企业沉淀的几百万利润找出路,大A公司的优惠很有诱惑力,于是一拍即合,当场便把合同签了。 此后,两家企业的合作依旧,大A公司的李某、乐某定期送货,老杨每次对送货单看也不看,大手一挥签字确认。 时间到了2020年的3月,老杨突然收到了会计事务所的债权申报通知,载明大A公司的破产申请已由邻县法院受理,现已选定破产管理人进行破产债权的申报。老杨当时就晕了,赶紧前往邻县的大A公司问个究竟。王总根本不露面,老杨各方打听,得知大A公司早已负债累累,银行的、企业的、个人的借款有好几个亿,破产是确定的。后来,经与破产管理人核对,老杨预付货款400万元,已实际供货价值130多万,老杨的破产债权额度为270万元。经咨询律师和法院,大A公司破产的清偿率很低,没办法,270万极有可能得不到任何的清偿,彻底打了水漂。 ◆被起诉,130万货款又遭索赔 在商场打拼多年的老杨,眼见自己的血汗钱被大A公司的破产套路逃废,只恨自己贪小便宜吃大亏,郁闷之余还有些许的庆幸,花钱买教训,何况还收到了130多万的货物。 但是,没几天,邻县法院的一纸传票,让老杨愤怒到了极点。原来,大A公司在2019年底破产之前,注册了大B公司,将原来的设备、员工转到了新企业,继续和原有的客户进行生产供应。原来大A公司的李某、乐某,将送货的手续换成了大B公司。现在大B公司起诉,要求老杨的化妆品公司偿还货款130多万元,证据就是老杨签字的送货单。 ◆巧化解,管辖异议上诉实现逆转 不断遭受打击的老杨,怀着绝望的情绪,向北京市金台(廊坊)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咨询。问有没有办法追究大A公司的诈骗行为,能不能通过上访或媒体曝光将不法之徒绳之以法。 金台律师认真分析了材料,又到相关部门了解情况,研究认为大A公司的行为很恶劣,蓄谋已久,受害者众多。以老杨面对的困境,按常规的思维,在破产程序中展开应对,希望渺茫,在大B公司发起的诉讼中被动应对,以大A公司在邻县的影响力以及精心准备来看,维权成本高,结果不容乐观。 经过慎重研究和反复分析,金台律师为老杨设计了四两拨千斤的法律应对方案。显然大A公司、大B公司及其控制人王总精心策划,他们的这些套路都是以邻县作为主场,只要案件还在邻县,老杨无论是在破产案件还是货款纠纷之中,都很难破解大A公司设的局。律师建议老杨可以尝试运用诉讼中的程序性手段,对货款纠纷案件提起管辖权异议,一可以投石问路,进一步摸清大A公司在邻县法院的设计;二可以出其不意,将重点放在管辖异议的二审程序,只有调虎离山,才可能深入虎穴。 老杨同意了金台律师的观点,管辖权异议的程序马上展开。金台律师起草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后,特地选择在2020年6月12日星期五,快递至邻县法院主办法官。果然,邻县法院迅速做出裁定书,驳回了我方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裁定书的落款时间为2020年6月13日,是个星期六。法官在周六加班办案,那一端的准备很充分,案件还没开庭,天平的指针倾斜明显。 金台律师按既定思路,马上提起了管辖权异议的上诉程序,提出自己的三点上诉理由:一是大B公司与化妆品公司并没有经济往来;二是大B公司所主张的货款依据是送货单,但是每个批次的气雾剂罐底上均打有大A公司的暗码;三是大B公司起诉化妆品公司是普通的货款纠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中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案件应移送化妆品公司所在地的本县法院。 二审法院认真核实了上诉人化妆品公司的请求及证据,依法公正做出了二审终局裁定,将此案移送本县人民法院审理。更重要的是,二审裁定书中明确提到,“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没有经济往来”,金台律师要的就是这句话,生效裁定书中认定的事实就是铁定的证据,这对案件的依法审理留下了扎实的伏笔。 ◆案逆转,老杨获胜笑开颜 以二审管辖异议裁定书为标志,老杨面对的法律纠纷出现了逆转,老杨在金台律师的帮助下,扭转了被动的局面。 2020年10月22日,大B公司诉化妆品公司追索130万货款一案,在本县人民法院如期开庭。庭审中,金台律师围绕事实所列证据,一组一组地推出,大B公司处处被动应付,基本上哑口无言,大B公司与大A公司左右其手,处心积虑损害化妆品公司的真相大白于法庭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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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台动态

Jintai dynamic

资讯|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

  冀律协〔2016〕7号 为引导律师事务所合理收费,促进我省律师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求,以下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范围、原则和方式 除上一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应当考虑服务成本、资信水平、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因素,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方式,与委托人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价格。 采取计件收费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代理一个案件多个诉讼阶段(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仲裁程序),从第二个阶段起,可酌情减少收费。 三、按件收费指导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事诉讼案件(含附带民事诉讼仅就民事部分代理的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计件收费。每件收费数额可在3000元至30000元幅度内议定,具体价格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四、按标的额收费指导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事诉讼案件(含附带民事诉讼仅就民事部分代理的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代理每个诉讼阶段的收费数额可按下列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计算: 标的额1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8%收取,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 标的额在10万元至100万元(含)之间的部分按6%收取; 标的额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4%收取; 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收取。 五、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和收费指导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认定为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案件:1、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的案件;2、集团诉讼案件;3、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4、涉及专业知识,需要聘请非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方能办理的案件;5、涉外(包括港、澳、台)案件;6、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认可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可以在上述规定收费标准的5倍以内收费。 六、行政诉讼、仲裁和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指导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及仲裁案件和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参照民事诉讼案件协商确定。 七、计时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事务,可协商按计时收费,计时收费标准可在每工作小时500元至3000元幅度内议定,具体价格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八、风险代理收费指导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事务,律师事务所可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数额在标的额10%至30%内议定,具体比例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九、法律顾问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可根据聘请单位的注册资本数额、企业规模、年营业额、法律事务的多少及难易程度等确定法律顾问费数额,每年法律顾问费数额可在6万元至60万元以内议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经营性单位聘请法律顾问,可参照企业法律顾问的收费标准经协商确定。 本指导意见中律师服务收费不包含律师为提供服务支出的行政、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翻译、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也不包含律师为提供服务支出的差旅费用。 本指导意见河北省律师协会负责解释,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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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诉讼中的辩证法:直接与间接的关系

诉讼中的辩证法:直接与间接的关系 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原被告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是法院以法律事实为基础,依照法定程序,对涉诉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权威性的评价的过程。诉讼解决的是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从原被告之间众多的社会关系中抽出来的法律关系,而且是众多法律关系中的特定的一段,这是诉讼中逻辑关系的范围。现实生活场景中,作为公力救济手段的诉讼,主要工作内容有三项:主体的确定,法律关系的划定,对权利与义务的评定。诉讼的过程是法律思维的结果,法律规定的大前提,法律事实的小前提,产生裁判文书的结论,法律逻辑的三段论要求诉讼当事人处理好直接与间接的关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 条关于起诉的规定,要求“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清楚地表明诉讼中要解决的问题,是要明确的、具体的,是要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的,是直接的法律关系。间接的关系可能只是事实状态的社会关系,不会是法律关系,法官通常会将间接关系排除在诉讼之外。诉讼过程中,直接和间接的关系的处理,事关诉讼的结果,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益。 此时无名胜有名       在合同法理论中,区分合同的种类,有一种划分方式是以合同有无法定的名称为标准,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合同法就将合同分成买卖、供用电水汽热力、赠与、借款、租赁、融资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 十五类合同,在合同法规定的这些合同之外的,则称之为无名合同。这种方便理论研究、便于立法的区分,有时会在司法实务中产生不必要的混乱,遇见合同就要为其定名,成为了一种实践中的思维定式。用合同法上的名,定义现实中五花八门的不规范合同,可以确定现实交易行为的法律性质,倒也是一条思路,但不可过于机械。诉讼追求的是利益,当事人最为关注,也是法官工作的主要目标,如果忽略了利益之实,而纠缠于理论上的概念与名称,就不是诉讼中倡导的直接思维,还可能自缚手脚、南辕北辙,人为地增加诉讼风险,导致不利的诉讼结果。实际工作中遇到这样一个案件,张老先生夫妻俩人年逾八十,有三男二女五个孩子。老夫妻俩人勤俭持家,家境殷实,在老家有三处房产,均登记在张先生名下。儿女们争气上进,上学当兵均在城里安家立业。张老先生夫妻于2015年亲笔写下了《财产处理协议》一份,明确将老家中的一套房产赠给唯一的孙子张某,在《财产处理协议》上张老先生夫妻、五个子女和两个见证人均签字按手印。后来在按照协议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出现了纠纷,大儿子明确表示不同意协议内容。张某想起诉,要求法院确定《财产处理协议》的效力,并要求协议相关签字方协助办理过户的义务。律师团队接受张某的委托,在设计诉讼方案时产生了争议。《财产处理协议》是本案的事实基础,也是对张某最有力的证据,但这个名称不是规范的,委托人认为这就是一份赠与合同,律师团队中也有人认为,案由就应定为赠与合同纠纷,《财产处理协议》中也用了“赠与”的表述,诉状中直接表述为合同法的赠与合同,整个案情就更加清楚明了。我认为这样不妥,《财产处理协议》所处理的财产性质不同于一般的财产,登记在张老先生的名下,是农村房屋,张家又是大家庭,此案涉及的财产形成的时间较早,时间跨度大,中间还有过翻建的过程,财产的主体在家庭成员间可能有不同的理解,相关法学理论对此类财产也有争议。按张老先生夫妻的看法,他们认为自己就是财产的主人,具有自由处置的权利,想给谁就给谁。再看张先生子女的态度,有的认为财产是老人的,同意老人处置,老人将自己的财产赠与给孙子谁也无权干涉,他们签字是起个证明作用。有的认为财产是家庭共有的,大家都签了字,就是同意了,大家把财产赠与给张某,至于老大后来反悔是没有道理的,是出尔反尔。从被告也就是大儿子的角度考虑,一旦将其作为被告推上法庭,他如果想否认协议,肯定会从财产的性质上入手,来进行抗辩,如果贸然为协议定上赠与协议的名字,可能会为被告提供抗辩的理由。既然与张某是同一战壕的人,对此也有不同的理解,还限制自己权利的空间,还可能为被告提供机会,最好就原名照搬,直接表述为《财产处理协议》,而不将其定义为赠与合同,此所谓虽无名胜有名。不出所料,在此后的开庭中,被告代理人认定《财产处理协议》就是赠与合同,被告及其妻子在财产的形成过程中有贡献,均是诉争房屋的共有人,按照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财产在交付受赠人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由于原告方在诉状及陈述中,只提《财产处理协议》而不提赠与协议,使被告的激昂抗辩成为空中楼阁,原告方的诉求则建立在较大事实基础上,财产既可以是张老先生夫妻共有,也可以是张家家庭共有,无名的事实为原告的诉权提供了开阔的空间。被告既然愿意把赠与合同这个“名”确定下来,当然要把自圆其说的包袱、自说自话的风险背起来。 莫将事故讲成故事        多数的民事案件,源起于事故,只要是出现了法律所描述的行为或情况,利益受到损害的一方,就可以向法院主张权利,要求事故制造者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责任,以使当事人之间破裂的法律关系回复到原有的状态,进而维护社会的稳定与秩序。比如,交通事故,会引发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产品质量问题的事故,会引起消费者的维权诉讼;高空、高压、易爆、易爆等高度危险作业出现的事故,会引起特殊侵权责任之诉。在法律的语境下,诉讼处理的都是过去的事,而对过去的事真实回放可望而不可及,因此诉讼是一个发现法律事实的过程,按照法律程序查明的法律事实,以法律事实为基础得出的判决就是公正的。而法律事实并不能和客观事实划等号,在诉讼的过程中,要重点讲清法律框架下的事故要件,这才是抓住了诉讼的要点,直接明确而且效果明显。如果还是以现实生活中讲故事的形式,可能会讲了一大堆,可能会声泪俱下,但都是间接的,对诉讼没有直接影响的,极可能还会导致对自己不利的诉讼结果。以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例,有些当事人特别是交通事故的受伤者,在起诉时,完全忽视了事故的概念,没有事故要件的意识,按照讲故事的模式,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结果,六大要素一个不少的一一道来,要是再加声情并茂、语法修饰、引经据典,整个一个文学作品,说的很热闹,诉讼中有用的不多,有时还会把有用的掩盖起来。其实,按照道路安全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诉讼程序衔接行政处理程序的案件。事故发生之后,随着当事人的报案,交警部门就启动了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而且也同时触发了保险等救济程序。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启动之初,整个事故的内容已基本确定,交警的受理、勘验、询问、鉴定、责任认定、调解是一个完整的程序,尤其是责任认定书基本为事故定下了基调,这为事故受害者维权提供了法定的证据。如果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什么异议的话,责任认定书就是原告诉讼请求的直接依据,只需讲和肇事者之间有一个事故,有一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就可以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设计的架构,将肇事者、承担交强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剩下的问题就是依据标准计算数额的问题了。事故的责任认定书就是最有力的证据,多数情况下有它就足以,不说事故,非要讲故事,就是在画蛇添足了。诉讼是法律设定的,完全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展开,解决的就是事故之后的弥补与救济,最直接的办法就是直接将事故来讲明白,尽量不讲或少讲故事。 先直接证据后间接证据       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这是大家都认可的道理。证据是诉讼的关键,证据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是一个技术层面的问题。如何把握证据的性质,收集到什么样的证据,按照什么样的方式和顺序进行举证,如何对证据效力的强弱进行分析评估,是诉讼中的一条主线。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的种类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八种。按照学理解释,又有本证与反证,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等等按不同标准的划分。有关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在法律实务中作用最为重要。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为标准,这恰恰是诉讼中最重要的问题,也是诉讼目的的直接体现。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够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需要与其它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理论是灰色的,生活之树常青,即便如此,有关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理论,最大程度地符合诉讼的逻辑,也有强烈的现实生命力。在众多的证据材料中,寻找直接证据的过程不可忽略,这是诉讼准备中的必修课,也是诉讼参与人诉讼智商的重要标志。其实在寻找直接证据的过程,从另一角度讲也是组合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的过程,这往往是现实中大量诉讼面对的问题,因为现实中的个案,很少有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的单一模式,大多情况下则是二者的交织与混合。除了要有寻找直接证据的强烈意识外,在举证顺序上,要坚持先直接证据后间接证据的原则。在一个借名买房的案件中,原告的律师准备了大量的证据,有十份之多,其中有九份是关于买房的各种手续,有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款手续、房产证、刷卡凭证、契税证明、维修公基金发票等等,还有一份证据是录音,记录了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购房人的有关借名买房的事实的陈述,这些证据不可谓不充分。但是在举证过程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却是先就购房手续的的九份证据进行出示,因为都是购房中的合同与票据,每一个都进行了大体上相同的重复说明,每一份又进行了相同的质证,法官也以极大的耐心进行了认证。从早晨开始的庭审,到了下午三点钟都是以购房手续展开的,更要命的是在一番的精疲力尽之后,被告的代理人总结了原告所举的前九份证据,认为原告所举证据,恰恰证明了购房人是被告。待到原告第十份的录音证据时,庭审的参与人已完全进入到体力和脑力的疲劳状态,录音中被告自己的所说的话,应该是对被告最有触动,最能形成对被告不利的庭审氛围,但是由于时间的仓促,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形成一带而过的局面。就这样原告手中的一把好牌,完全因为出牌的顺序,大大打折扣,完全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此案的实质为借名买房,待证的事实是原告借被告之名买房,最后出具的录音证据是直接证据,直接证据优先出示就能直接证明待证的事实,简明扼要,对被告能构成最大程度的冲击与威慑。实际的效果是,没有认识到直接证据应有的效力,迷信书证的所谓强证据效力,没有必要地列举了大量间接证据,还把这些间接证据放到不恰当的顺位上,实际上自我设置了障碍,自己扰乱了自己的思路。可以假设一下,如果原告不是上来就对前九份买房手续进行举证,而是首先打录音这份直接证据牌,发挥了直接证据的单独作用,基本上就能证明自己主张。而被告会如何呢?两种选择:一是什么证据也不提交,只就原告所举证据进行反驳,没证据的反驳起不到抗辩的作用。二是就买房的手续进行举证,也就是原告费力所举的前九份证据,可是原件都在原告手中,充其量只有出示相关的复印件,或申请法院调取,这些都恰恰指向了一个事实,被告不是真正的购房人。如果原告先出示直接证据,或者索性不出示只能证明购房手续在其手中的间接证据,既省了力,也能更加清楚明了地证明自己的主张,可谓简捷明快、直接高效。 约定解除优于法定解除       1999年生效的合同法在我国的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合同法充分吸收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精神,高度尊重了合同的自由,将尽量认定合同效力、最大程度限制合同的无效、解除和可撤销的理念贯彻始终,充分维护了交易的平稳与安全,是契约精神的充分展示。将近二十年过去了,在现实的法律实务层面,一个强烈的感受是,合同法所倡导的合同自由、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表现的好象并不明显,相反摆到法官、律师面前的多是如何解除合同,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无效、合同撤销、合同解除的几个条款成为热点条款,如何否定合同的效力成为经常性的话题。也许是由于诉讼的性质,注定关于合同破裂的情况是居于多数,但是解除合同过于泛滥,这种法律适用上的不良倾向,还是令人深思的。合同解除的主要方式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约定解除的条件存在于合同之中,条件成就,具有解除权的人就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就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五种情况,是法律直接规定的解除条件,具备条件时,当事人就可以行使解除权以解除合同。实际工作中,好多当事人拿着合同到律师面前,要求就是想办法把合同解除了,用什么办法我不管。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规定,是对特殊情况下的规定,不具有普适性,一定要慎重使用。有一位客户拿来一份餐厅合作协议,一方是某知名餐饮企业,另一方是提供投资的自然人。自然人这一方钱投出去了,期望中的餐厅却始终没有出现,觉得上当受骗了,经过各种形式的反复交涉也没有结果。一开始,自然人方的律师拿的诉讼方案是,此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并给餐饮企业发函主张撤销权,理由就是餐饮企业欺诈。这种方案值得推敲,这不是当事人挽回损失的直接有效的方式,面临的风险很大。这份合同明显是由餐饮企业提供的制式文本,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那是法律地位,合同签订的现实中双方当事人肯定是有高低强弱之分的,有时还会很悬殊,这个合同明显是自然人处于弱势的地位,想从一个专业机构提供的、经过认真推敲的合同文本中找出欺诈的痕迹,太难了。更何况当事人已就此,向公安部门以对方诈骗报案,公安认为不构成刑事立案条件,刑事上的诈骗与民事欺诈不完全一样,但是作为衡量当事人主观上的标准,二者之间的区别可以忽略。再加上,当事人合同的签订时间较长,双方之间就争议进行了长时间的沟通,认定欺诈难度很大。因此,我们给客户的建议是,用解除合同作为维权的手段,合同没有关于解除的约定,依据合同法法定解除的条款,这样可能是当事人维护自己权利的最佳方式 。如果非得解除不可,在合同解除的方式上,如果具备条件,笔者更提倡约定解除。这是因为约定解除是最为直接的维权方式,其它都是间接的方法。约定解除本身就是一个标志,一个公民或法人法律意识强弱的标志。如果你能选择约定解除,基本上就能说明,合同是一个平等的合同,因为现实中的人处于不平等的状态,这才有法律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正是人们各有优劣短长,才有签订合同约束强者保护弱者的必要。有了关于解除条件的约定,说明合同是长了牙的合同,有了对双方的约束,合同就是基本完整的、公平的。另外,约定解除是诚实信用、契约精神的一种高度体现,按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合同,本身就是履行合同的一种方式,这也是当事人能力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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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陈律师的理发师

   陈律师有政法系统工作的背景,又有京城执业十年的经历,虽不敢说专业精湛,但专业律师的敏锐性,那也是十分的了的。他深深地感受到,律师的执业只是一个起点,律师的职业是个长期的历练,律师应是一个终生的事业,需要不断地学习,不断地充电,像一块海绵一样,最大量地吸收,不断地释放,再吸收再释放,周而复始,循环不断。律师应有一套独有的思维、语言、行为、追求,律师专业素养的训练永远在路上,怀谦卑之心,时时学,处处学,向书本学,向身边的人学,三人行,均是我师焉。按陈律师的解释,律师中的“师”字,一个重要的解释,就是师于他人,勤于学习,善于学习,以一切为师,工作学习化,学习生活化。     下面,是陈律师与他的理发师的故事,看看他说的是不是这个道理。     陈律师的夫人,是个讲究人,饮食、着装、待人、接物等等,那叫一个精细,美发更是她的最爱。近朱者赤,近墨者黑,陈律师对于头发的打理,当然不仅仅是形象的需要,职业的要求,还是家庭最高首长的指示。夫人在哪个美发店做了个满意的头发,肯定会推荐给陈律师,所以这么多年,陈律师的头发,一直就是被这些优秀的理发师,由乌黑浓密打理成花白稀疏。世界上的事情就是这样,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去做,最简单也是最明智的。而专业是相对的,越专业的人就越依赖别的专业,专业之间的衔接最易形成较为高级的生态链,所以律师对于一些专业的客户要高度重视,签约的机率还是比较大的。     陈律师在搬新家之前,一个较长时间里,由一个姓马的理发师给做头发。那时陈律师的身份还是法院院长,职务所带来的光环,晃了人的眼睛,也影响到马理发师。马理发师干活认真,卖力气,几乎是一根一根地在当时陈院长的头发上做文章。由于每次理发都耗时较长,马理发师也有机会把自己的能说会道的能力发挥到了极致。古今中外、天南海北、国学宗教、家长里短,马理发师是无所不知,虽然有些卖弄和谄媚的味道,刚接触的时候还是为他的理发技术和博学所折服。马理发师原在一家知名的理发机构上班,后来跳槽开了自己的店,理发店的硬件还可以,就是人手有点不齐,只有马理发师一个顶梁柱,其它理发师及助理明显不匹。马理发师一表人才,形象好、气质佳,理发技术过硬,能和客人们形成良好的沟通,身上的专业气息十分浓烈,但是由于团队的不足,整个理发店的专业场景不够理想。和律师事务所的专业要求一样,专业是服务性市场主体的生命线,核心律师的专业并不等同于律所的专业,律师团队的专业才是律所的专业,毕竟一个人走不远,一群人才能走远。     马理发师营销手段,也有特点,客人一律预约,一律实行预付卡付费,这使得理发有了仪式感,锁定了一批高端的客户。后来,陈律师换了理发师,搬家是一个因素,主要是陈院长辞职,变成了陈律师,马理发师的态度有了微妙的变化,陈律师在马理发师的服务排序中,被调低了位置。忠诚的客户对尊重是有要求的,服务的要义在于关注人的需求,专业服务的提供者之所以专业,服务内容只是类别的标志,对客户尊重是专业精神的基础,平等、专注、持续、更好更高的尊重度,才是专业的精髓。马理发师身上有客户岐视的嫌疑,一两个客户的流失是正常的,但是违反了市场规律中的平等原则,则是触及了底线,反映出了经营理念中的致命隐患。就像法律上的基本原则一样,别看只是规定在前言或总则之中,寥寥几句,但凡是违反了基本的原则,导致的结果可能就是彻底的否定性的评价。     陈律师的新家在城市的边缘,与开发区相邻,在开发区东大门的对面,是一个包括几家理发店在内的服务行业的聚集区。告别了马理发师,又是按照夫人的指引,陈律师在一家叫古卡造型的理发店,认识了新的理发师。去了几次,发现理发店虽是一个牌子,却有两个门店,相隔不到200米,工作人员两店轮替上班。店内的营业模式一样,都是上下两层,一楼理发,二楼美容。后来对环境熟悉了,才知道了这一牌两店的妙处。这两个店的布局,基本上就占据了开发区理发业市场的制高点,加上人员、技术、管理的综合能力,客户入店增加了新鲜感,使得其它竞争者无人能出其右,将大部分的市场份额揽入囊中。这可比行政系统中一块牌子、两套人马的设置,要有价值多了,一牌两店在商业实战中的效果,远非律师所能理解,简直具有经济学课教学的示范价值。这实际上也是互联网思维的具体体现,是品牌价值的叠加效应,两个店直接表明了其在当地长期经营,从空间格局上达到张力的最大化,是对经营实力的宣示,对周边的同行形成了压力,阻止了可能新出现的竞争者。这好比北京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在外地大量设立分所,在市场营销理念上没有什么不同,市场相信实力,大小之别是客户下意识选择,规模是竞争力的直接体现。     这里的理发师以及工作人员,都是湖南一个县的,好像还是亲戚家族关系,老老少少,但是各司其职、训练有素,专业色彩十分的浓厚。照例还是由店长为陈律师理发,两名店长,一个叫金召,一个叫KK。这两个店长反差明显,金召高大帅气,爱说爱笑,KK是个小胖子,文文静静的,说话柔声细气。由于陈律师是个新客户,如何对待新客户,是一个市场主体能力的重要体现,两个店长都想展示一番自己的能力。后来的情况是,陈律师基本上固定就找KK理发师了。倒不是金召的手艺不行,导火索源于一句话。有一次,金召在谈到KK时,很直白地对他的技术给予了否定,而否定的原因是KK不会和客户沟通。轻易否定一个同行,用一个态度否定一个技术,用一个小问题否定一个大问题,是同业之间的大忌,背离了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有市场就有竞争,自由竞争不能没有边界,竞争的着力点应是提高自己,而不是对别人的矮化。这是让一听说律师之间互相贬低就皱眉的陈律师接受不了的。     陈律师现在的理发师还是KK,即便是理发价格翻了两番。KK的职业素养,为他赢得了市场价值。有一次理发时,不爱说话的KK讲,头发的分线是不是可以向左调一下,这样可能更好看,我没有太在意,只是讲你看着处理就行。调整完了之后,一看效果,就是不一样,感觉顺眼了不少。我又随便问了一句,你怎么感觉向左调一下好呢?他答到是按照黄金分割的定律来确定的。这令我多少有点诧异,黄金分割定律还是上学时有点印象,他也知道,他是什么时候量出了脑袋的具体尺寸呢?我回家百度了半天,才基本上弄明白了黄金分割定律的基本内容。一个理发的小伙子,把理发的操作与科学定律能联系起来,这就是名符其实的专业了。专业有时体现为经验、感觉,但专业更应是精确,有据可查。律师在跟客户打交道时,有时会想当然,因为我是律师所以就专业,对一些问题尤其是技术性很强的东西,张嘴就讲,凭经验,凭感觉,说个大概,遇到高水平的客户,往下一深究,一铁揪就让人给挖漏了。     还有一次去理发,KK不在,说是去上海培训了,要四十天才能回来。下次再见到KK时差点都不认得他了,体重下降了足足有三十斤,原先的小小胖子现在苗条挺拔。大家都问这其中的奥秘,KK有点不好意思地解释,这没什么,自己早就想减肥,作为一个理发师太胖了影响形象,这次去上海培训正好是个机会,坚持用自己店里的减肥套餐,体重下降了三十二斤。KK作为理发师,对自己提出了专业的要求,坚持培训充电的同时,改变自己的形象,将自身最大程度地调整到专业的需要上来,还为本店的减肥商品做了现实的广告,他身上这种高度的职业精神,让人敬佩。理发的时候,KK说我这次用培训学到的新技术,为您剪一次,你看效果如何。剪完之后,确实好于以往,在结完帐,KK送我出门的时候,说这次就按原先的老价格,因为新的剪法耗时费力,价格要上涨一下,我没有二话欣然同意。价格问题是专业服务中的核心问题,专业提供者与客户之间的价值如何碰撞出市场价值,市场价值如何量化成价格,签约价格如何转变成现实回款,连续服务中的增值业务如何嵌入,理发师KK为陈律师上了生动一课。     理发师、律师都是专业服务的提供者,是市场主体,市场主体的价值实现要符合市场规律,市场导向、市场意识、市场敏锐性,这些都是市场主体竞争力的体现。陈律师与理发师的故事,是普通人之间的故事,也是市场主体之间的故事,应该有些深层次的东西可以挖掘,值得思考与借鉴。陈律师相信,现实是客观的,市场是客观的。他换了几个理发师,说明了理发行业竞争的激烈程度,现在还没有一个理发师成为陈律师的客户,说明陈律师的市场意识还不够,说明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更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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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从范冰冰逃税案了解中国刑法逃税罪

5 月 28 日,崔永元微博曝光范冰冰「阴阳合同」事件。 5 月 29 日,范冰冰工作室严正声明,崔永元公开涉密合约,公然侮辱范冰冰,破坏商业规则,侵犯范冰冰的权益,工作室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6 月 2 日,崔永元再公布一份「阴阳合同」,并指逃税有法律法规管。 6 月 3 日,央视新闻报道影视人员签阴阳合同的涉税问题,当局亦将加强对部分高收入影视人员的税收征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 月 27 日,范冰冰主演的「爵迹 2」宣布改档,至今未确定上映时间。 7 月 1 日,央视原定播放范冰冰主演的电影「空天猎」,但被其他电影取代。 7 月 3 日,电影「大轰炸」发布新海报,主演名单中删掉了范冰冰。 7 月 26 日,罗昌平称,某上市公司财务人员及范冰冰公司一法人代表、一财务主管、一行政助理已被警方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目前范冰冰本人在北京家中。微博随后被删除。 7 月 28 日,「经济观察报」报道,警方近日介入调查范冰冰「阴阳合同」案,范冰冰被限制出境。消息未获各方证实,该篇报道随后被删。 9 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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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台律师 为增值而存在

Jintai lawyers exist for added va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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